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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 2016, Vol. 12 ›› Issue (2): 83-91.doi: 10.12006/j.issn.1673-1719.2016.005
高翔
Gao Xiang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Beijing 100038, China
摘要: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外部性属性,减缓气候变化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必须体现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考虑参与主体广泛性、减缓行动的范围和行动力度三大要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其“多哈修正案”“坎昆协议”等方案,对中央集权程度和三大要素各有取舍,构建了不同的国际减缓气候变化合作模式,但从实践看都未能解决国际减缓合作的问题。《巴黎协定》构建了“承诺+审评”的新模式,有望实现参与主体和行动范围的全覆盖,并通过透明度、遵约和全球盘点机制鼓励各参与方提高行动力度。然而要实现公约目标和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巴黎协定》下的国际减缓合作必须通过强化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机制来保障,并通过进一步明确中长期量化目标来促进各方提高行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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