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到2100年实现将温度上升控制在和工业化前相比2℃以内,已经成为一个政策目标。本文结合中国能源环境政策综合评估(IPAC)模型的近期研究结果,分析了实现全球2℃温升目标下我国能源活动的CO2排放情景,并对其关键因素进行研究,得到实现这些情景的可行性。研究表明,考虑到我国经济转型、能源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和核电的发展、碳捕获和碳封存技术,以及低碳生活方式的转变,我国能源活动的CO2排放是可以在2025年之前,甚至更早(如在2020—2022年)实现排放峰值,峰值总量在90亿t左右,之后开始下降,这和我国在全球2℃温升目标情景中给予的碳空间相一致,支持我国未来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中的国际合作路径,以及国内低碳发展政策的制定。实现这样的减排路径,需要在既有的环境和能源政策之外制定针对气候变化减缓的明确和长期的政策,如碳定价。
控制煤炭消费是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的关键措施,但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仍未分解与落实到地方层面。研究基于大气污染的约束分析,结合情景分析与数据回归,通过建立大气污染物与煤炭消费之间的量化关系,分析了2020、2030年全国及各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初步设计了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提出2020和2030年全国煤炭消费量控制目标分别为40亿t和45亿t,各省则均按预测结果调整执行,汇总值分别为44亿t和50亿t,鉴于两者之间的差距在于国家统计口径考虑了重复因素的剔除,故采纳基于国家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建议构建绿色经济发展用煤指标,适当提高电力耗煤的比例,为促进中国中长期煤炭资源的合理消费提供科技支撑。
通过分析减排量核查报告,得出2014年政策实施带来了6078.20万t CO2e的三氟甲烷(HFC-23)减排,占“十二五”氢氟碳化物(HFCs)累计减排目标的21.7%。此外,通过分析政策面临的问题,从监测方法学、政策设计和后续运行监管3个方面,对政策的后续运行及2020年后HFC-23的减排提出了建议。
通过系统地比较各主要国家CO2排放总量、人均排放量及排放强度等,总结发达国家碳排放特点,分析中国碳排放历程及各阶段出现的原因。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结合中外碳排放特征,总结中国碳排放及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中国新常态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建议,包括在国际层面上,积极参与气候谈判,推动国际社会低碳化发展,在中国层面上,切实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引领经济低碳发展等。
选取参与东北地区短期气候预测业务质量评估的53个气象站的月平均气温、降水资料,NCEP/NCAR再分析的月平均500 hPa位势高度场资料,以及由NOAA重构的海温场资料,对比了新、旧气候平均态下,冬、夏季东北地区气温、降水及全球500 hPa位势高度场及海温场差异, 并分析了气候平均值改变对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和预测业务的影响。结果表明:就东北大部分地区而言,新气候态(1981—2010年)表征的气候较旧气候态(1971—2000年)更暖湿;新气候态的全球500 hPa位势高度值和海温值较旧气候态均有所增大;新气候态下东亚大槽强度和西伯利亚高压强度变弱是造成东北冬季气温升高的主要原因;西太副高和鄂霍次克海阻塞高压强度增强,是造成东北地区大部分月份降水量增加的主要原因;而东北冷涡强度减弱是造成东北地区6月降水量减少的主要原因;9月和10月降水量减少可能与海温的变化有关。气候平均值的改变会对气候业务产生影响,如需对冷冬事件和ENSO事件重新评估,对极端事件重新分析,及对要素预报量级和趋势产生影响。
在以时间顺序梳理世界主要国家气候谈判立场演变历程的基础上,研究了主要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减排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对这些国家至2025、2030年的中长期减排目标进行了评估。研究发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性均与执政者相关,而从当前3个国家执政党看,均表现出不积极减排的立场,至2030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下降均低于20%,远低于欧盟至2030年比1990年减排40%的水平。基础四国在国际减排谈判中由最初的反对者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者,其中,中国不仅提出了国内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峰的减排目标,而且积极提供资金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南非的长期碳排放将趋于稳定,但在2025年之后有反弹的可能;巴西得益于毁林减少在气候谈判中表现积极,至2030年排放量下降显著;而印度至2030年排放路径保持上升趋势。
该研究模拟了全球各区域2008—2050年的经济发展和碳排放状况,并将该模拟结果设定为基准情景。在基准情景中全球GDP随时间增长,而全球的碳排放同样表现出增长趋势。为了模拟碳税政策的减排效应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本文构建了其他3种碳税政策情景。情景1,将碳税收入作为一般性财政收入,此时全球升温减缓,世界碳排放下降显著,但中国、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严重受创,世界经济不均衡加剧。情景2,将各区域的碳税收入汇总之后按照比例统一分配,该情景下,世界碳减排规模较情景1略有下降,但世界各区域的经济较基准情景得到更好的发展。情景3,碳税税率随时间阶段性增长,此时,碳税政策对全球升温的控制更显著;世界各区域,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增长更迅速。另外,碳税收入用来提升区域技术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的优化升级。碳税政策与技术进步的协同减排政策,考虑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兼顾了气候治理的公平性,是一种有效、可行的全球气候治理政策。
本文从完整性的角度提出了中国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进行了案例分析,并对其在中国未来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应用提出了建议。研究表明,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排放核算主要采用活动数据法,核算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逸散型排放、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案例分析表明,电力和热力引起的排放占88.32%;制冷剂逸散排放、灭火器使用引起的排放、化粪池CH4的排放、树木吸收的CO2(即排放量为负值)占比都较小;汽车移动源的排放占11.99%,是否应纳入主要依据核算排放量的用途。对中国未来碳排放交易市场,公共建筑物排放的核算范围,初期仅考虑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是合理的。
本文运用“原则与规则”的框架,分析了《巴黎协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共区原则)的重要意义及其适用方式的新变化。共区原则是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旨在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规定不同的减排责任与义务,从而使得该国际机制体现出公平性与合理性的制度特征。但是各缔约方对该原则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并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对其涵义与适用方式产生了重大分歧。《巴黎协定》坚持共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种分歧,具有重要的科学、伦理和制度意义。同时应该注意到,《巴黎协定》在适用该原则的时候加入了动态的因素,使得该协定的规则体系呈现新的特征。但总体上,《巴黎协定》表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当前发生的变迁是该项国际治理机制内部的变迁。
《巴黎协定》基本照顾了各缔约方的核心关切,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原则,基本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在适应部分,《巴黎协定》设立了与全球温升目标相联系的全球适应目标,明确了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支持,并确定了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全球适应信息通报和5年周期的全球盘点。在损失损害部分,《巴黎协定》锁定了《公约》下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并基本确定了一个各国通过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共同解决损失损害问题的框架。但是,《巴黎协定》仍然没有解决很多技术性问题和缔约方之间关键性和实质性的分歧。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将继续在适应和损失损害问题中面临着出资压力,应通过增强国内适应行动、强化适应和损失损害相关研究和高效利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3个方面,为谈判争取主动并为推动全球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损失损害做出贡献。
在总结国内外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核算指南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指出了确定正确的核算边界、选取合适的排放核算范围以及选择准确的排放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是中国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面临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中国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对策建议:一是完善中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二是现阶段选择企业作为核算边界,建立并完善重点企业和设施的温室气体直报系统;三是将外购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间接排放也纳入核算体系中,并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确定所包括的温室气体种类;四是完善数据计量及收集工作,加强统计工作能力建设;五是统一排放因子的选择规则,逐步建立中国的排放因子数据库;六是建议设定企业温室气体报告门槛。